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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“四减四最”目标
时间:2013-07-14 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

 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,7月26日,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《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市政府令第221号),决定保留339项行政审批事项,下放和委托215项行政审批事项,调整135项行政审批事项,取消106项行政审批事项。

  这次武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坚持“三个必须”和“五个一律取消”,“四减四最”的目标基本实现。

  坚持“三个必须”:即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,必须以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的专门决定为依据;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,必须以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行政规章、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;接受委托、下放的事项,必须是依法设定,并且应当有国务院、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。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、委托、下放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。凡是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事项,一律取消和调整。

  坚持“五个一律取消”:即国家、省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;5个标杆城市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;省以下设定的事项一律取消;公共管理事项一律取消;事后备案事项一律取消。

  实现“四减四最”目标:即以上海、杭州、广州、深圳、成都5个标杆城市保留事项及其办事流程、承诺时限、收费、下放内容为标准,同时借鉴昆明市改革经验,通过学标、对标、制标、评标,行政审批事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果,基本实现了“减事项、减流程、减时限、减收费”、“审批事项最少、流程最优、时限最短、收费最低”的改革目标,促进政府各项管理全面“提速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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